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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海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实习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11-21 06:37:33    点击率:次   来源:

  

海师办〔201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是高校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保证。为了加强对我校本科实习生实习的管理,全面提高实习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的目的在于培养实习生理论联系实际,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树立职业意识,增强敬业、创业精神;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增强事业心与责任感;提升实习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三条 实习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实习工作规划和管理规定的制订、检查评估及重大问题的处理;学院具体负责各专业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实习时间及方式

第四条 实习的时间一般安排在第六学期或第七学期,实习时间一般为10周。学院可以依据培养计划规定,进行具体安排。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书面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 实习的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一)顶岗实习

执行海南省“双五百”人才工程项目和“国培置换”项目或学院自行联系顶岗实习。

(二)集中实习

由教务处或学院联系实习单位,由指导教师带队,集中进行。

(三)自主实习

学生个人提出申请自主联系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单位实习,并持实习单位接收函和家长同意函报学院批准。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实习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实习的规划、规定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各学院实习实施细则和实施计划的审批。

(三)负责实习经费的分配和审核。

(四)负责实习工作的检查监督、评估、总结和交流。

(五)负责全校实习基地建设的规划和宏观管理,处理各种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院负责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成立实习领导小组,由院长主任(或教学院长)任组长,学科教学法教研室主任(或教师)、相关专业教研室主任(或教师)任副组长,全体指导教师为领导小组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组织制订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实习计划的内容包括:活动目的、内容和要求、组织领导机构、日程安排、活动纪律要求、成绩考核方式、学生分组名单、自主实习生安排表(附:欠费学生名单)各专业毕业实习计划,必须在实习前一周报教务处审批,并将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发给实习生。

(二)组织实施实习计划(确定指导教师,选择实习地点,实习生的分组和实习过程的管理等)。

(三)组织开展实习前的专题培训,强化实习生的职业技能训练,帮助实习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方法、考核办法等,加强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杜绝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四)按学院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实习经费,帐目要公开,做到专款专用。

(五)检查实习的进展情况,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六)负责制定实习考核的标准,组织实习成绩的评定。

(七)组织实习的总结与交流,进行院级表彰。

(八)实习材料的整理、归档、上报。

(九)负责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和具体管理。

第八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指导教师由我校教师来担任。

(一)依据实习计划,做好实习前有关准备工作。顶岗实习和集中实习的指导老师还应在实习生进入中学前两周,向实习生公布教育实习计划、教学内容,分配实习任务,指导实习生认真地钻研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教案、试讲、主持达标活动等。

(二)做好实习生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实习生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状况;了解和处理实习中的业务和生活问题,定期向学院及实习单位汇报。

(三)严格按照实习计划要求,认真指导实习生实习,确保每位实习生按时按质完成实习任务。

(四)具体负责实习经费的开支,严格执行经费管理规定,做到专款专用。

(五)组织实习生做好毕业实习材料汇总(包括听课记录、教案、调查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评定成绩以及实习生综合能力调查表等),批阅实习报告,调研报告或教育论文,评定实习成绩并写出书面评语。参与评选优秀实习生。

(六)毕业实习结束后,负责实习工作的总结,书面向学院报告。

(七)必须全程参与实习工作,如有特殊原因离岗,须书面申请,报学院领导批准和教务处备案,同时安排其他指导教师代替,否则,擅自离岗者,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 顶岗实习和集中实习实习导师职责

实习导师一般由实习单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的技术骨干来担任。

(一)与我校指导教师商定实习计划的实施。

(二)向实习生介绍教学情况、教学计划及教学经验。

(三)向实习生介绍实习班级的学生情况,主要包括学生思想动态、班风和班委会情况、学生心理特点和状态等。

(四)指导实习生备课、钻研教材,协助准备教具,审查和修改教案。

(五)助实习生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并指导实施。

(六)指导实习生的课堂教学,参加课后评议,并及时指出优缺点,要认真填写记录。

(七)与我校指导教师一起共同对实习生的实习成绩(包括班主任工作成绩)进行评定,并写出评语。

 

第四章  实习准备

第十条 实习的准备工作

(一)在制定教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实习的时间安排,主要专业课程以及师范生的教育学、心理学、学科教学论等课程应在实习生实习前结束。

(二)认真组织见习。要按教学计划组织实习生进行教育见习活动,使实习生初步接触到实际的实习工作;实习生要做好见习记录,为正式参加实习做好准备。

(三)师范专业应组织实习生,对三笔字、普通话、口语表达、基本教学技能、教育技术应用等教师职业技能进行强化训练。

(四)师范类实习生在实习前,要采用微格教学、分组试讲等多种方式对实习生进行教学技能训练。

 

第五章  师范生教学实习和班主任实习

第十一条 实习生的备课。实习生要独立钻研教学大纲,熟悉教材,研究教学内容,明确教学目的,掌握重点、难点、选择适当教法等。在此基础上写出教案,内容包括:课程类型、教学目的、教学方法、教学过程、教具、作业以及教学各个环节的时间分配等,送实习指导老师审核。

第十二条 实习生的试讲与达标测试。实习生在进入实习学校之前,必须在本院指导教师主持下,进行试讲和校内模拟实习达标测试,达标测试合格,方可进入实习学校。进入实习学校后,再由实习学校实习导师或原任教师主持试讲,试讲合格由实习学校实习导师或原任教师在教案上签字批准后,方可正式上课。

第十三条 实习生要根据教材教案的要求,运用教育学、心理学及学科教学论的理论知识,结合学生的年龄特征和认知能力,把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科学地传授给学生,重点、难点、疑点要处理妥当,注重启发质疑,积极进行双边活动,培养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教态力求自然,语言、板书要规范;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注重思想教育,寓思想教育于教学之中;注意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十四条  实习生讲完每节课后,实习导师和原任教师要组织实习小组成员进行评议,及时分析讲课中的优缺点,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五条 批改作业。每次授课后,应布置作业,作业的分量和深浅度要适当,并要及时批改。在课后教学实习期间至少进行一次作业讲评。

第十六条 课外辅导。在课后,要及时进行辅导;热情、耐心、认真地回答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特别是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个别辅导。

第十七条 通过班主任工作实习,实习生要掌握谈话、评语、心理的指导等思想工作的一般方法;掌握促进后进生转化等个别教育的方法;掌握处理偶发事件的一般技巧。

第十八条 在实习学校原任班主任指导下,做好班级工作。实习生要积极参加实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深入教学实习班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原任班主任工作计划,听取原任班主任介绍情况,了解学生干部工作状况,召开班干部会,为有计划地展开班级工作做好准备。

(一)实习生要为人师表,严以律己,对学生言传身教;

(二)尊重学生,爱护学生,建立新型的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

(三)协助原任班主任搞好班集体工作。在原任班主任的指导下,每名实习生至少要主持一次主题班会,或组织一次班级活动,树立良好的班风,调动学生骨干的积极性,保持和谐的群体气氛;

(四)了解个别学生。每名实习生要详实地了解一名中小学生的学习情况、思想动态、行为习惯等,进行个案分析并开展有针对性的辅导工作;

(五)做好班主任工作日常工作,特别是要组织指导中学生开展好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如指导读报、编写黑板报、举办展览、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搞好团队活动、班委会活动和家访等。

第十九条 做好班主任工作实习总结。全面检查实习班主任工作计划执行落实情况,正确评价工作效果和优缺点,积累个别学生情况的资料;写出班主任工作实习总结报告,送原任班主任审阅写出评语后,交学院实习指导教师。

第六章  师范生实习要求

第二十条 课堂教学实习期间,每位实习生至少要完成8个课堂教学教案,课堂教学时数不少于8学时。

第二十一条 班主任工作实习和教育调查。

(一)每个实习生独立组织完成三次班级活动,每个实习生撰写1篇教育调查报告或教育论文;

(二)班主任工作实习、教育调查与教学实习同时进行。

 

第七章  教育调查

第二十二条 在教育实习调查中,要根据当前基础教育改革和学生素质培养中的新动向、新问题和新特点,选好调查课题。调查课题要突出本专业教育特点。在此基础上,每名实习生要撰写一篇教育论文或调查研究报告。教育论文或调查研究报告,选题要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观点鲜明、内容充实、有独立见解和较强的说服力。将论文或报告交学院实习领导小组评分。

 

第八章  自主实习工作程序和条件要求

第二十三条 工作程序:自主实习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并持实习单位接收函及家长同意函,报学院审核批准;各学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实习总体实施方案,报教务处审批,并开展实习前的专题培训;实习生返校后,上交材料(师范类教育实习含实习生教育实习工作手册、导师制指导教师教育实习工作手册、教学工作实习成绩考核表、班主任工作实习成绩考核表、实习生综合能力调查表和毕业实习鉴定表,非师范类专业实习含实习生毕业实习工作手册、实习评价表和毕业实习鉴定表),学院考核小组综合评价与总结。

第二十四条 条件要求:应届毕业生自主进行实习实行导师制;实习导师和实习单位由实习生和其所在学院负责联系,实习导师一般为实习单位的业务骨干,且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实习单位安排的岗位必须与所学专业相关,师范生自主实习的实习学校一般为县级以上重点中学;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我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按要求完成实习任务,未经所在学院批准,不得延长或缩短实习时间及变更实习单位。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必须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毕业实习的各项工作。

(一)负责实习导师和实习单位的资格审查,并根据本院的实习工作总体安排,制定实习生具体的实习方案(包括实习日程安排表);

(二)对实习生进行实习前的专题培训,强化毕业生职业技能的训练,帮助实习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方法、考核办法等,特别要加强实习纪律教育,要求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杜绝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做好实习过程的跟踪了解和指导,要对每位省外实习的实习生指定专门的联系教师,通过各种通讯手段,掌握实习生的动态,提供远程服务。

 

第九章 实习纪律

第二十六条 实习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实习教学秩序和社会安定。

第二十七条 实习生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实习者,须事先由所在学院审核并作出具体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实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有事请假必须经指导教师批准,否则,擅自离岗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爱护劳动工具、仪器设备,保证实习安全,如有违反,根据情节轻重和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无故不按时缴实习报告和实习作业的,其成绩按不及格论。

第三十条 凡参加实习的时间不足实习规定时间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实习成绩。

 

第十章  实习成绩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习成绩考核采用等级制,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等五个级别。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生在实习中的表现及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相应的成绩。标准为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第三十二条  师范类实习生成绩考核的内容是:实习前的强化训练、课堂教学、班主任工作、教育调研、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表现及实习生返校后的说课汇报。成绩采用百分制。

(一)教学工作成绩。实习前的强化训练成绩占20%,实习学校原任教师评定成绩占30%,实习导师评定成绩占30%,返校后的说课成绩占20%。

(二)班主任工作成绩。实习学校原任班主任评定成绩占50%,实习导师评定成绩占35%,实习小组评定成绩占15%。

(三)教育调查成绩。学院指导教师根据实习生交回的论文或调查报告质量评定成绩。

(四)实习总成绩为100分制。教学工作占60%,班主任工作占30%,教育调研占10%。

第三十三条  自主实习的实习成绩由实习生的实习过程书面材料(或成果)、实习导师的评价、学院考核小组评价等三部分组成,具体评价标准由各学院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和专业要求拟定。

 

第十一章  实习总结

第三十四条  实习结束后,各学院要及时进行实习总结。

(一)综合评定实习成绩,对每位实习生的实习工作做出评定意见,整理毕业实习材料,评选优秀指导教师和优秀实习生,写出详细工作总结,并召开一次全体师生参加的实习工作总结会或经验交流座谈会。

(二)收集《海南师范大学毕业实习实习生评价表》或《实习学校对实习生综合能力状况调查表》。进行统计,写出实习质量分析报告,通报全体教师,并做为本专业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改革的参考依据。

(三)实习工作结束后三周内,各学院要将所有实习材料按学校实习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并向教务处提交实习工作总结、实习质量分析及改进报告、实习生实习成绩,优秀指导教师和实习生名单及其申报材料等材料。

 

第十二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 对认真贯实习管理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通过评选授予“实习先进单位”、“优秀指导教师”、“优秀实习生”等称号,并发给一定的数额的奖金。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不按学校规定组织实习的单位和指导教师将视其情节予以处罚;对于在实习过程中态度不认真、实习效果差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实习生将按实习成绩不及格处理,并视其违纪程度,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三章  实习经费

第三十七条  实习经费按照师范生500元/人,非师范生300元/人的标准下拨学院,由学院统一管理和支配,教务处负责对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核。

 

第十四章  实习工作评价

第三十八条 评价目的和意义

实习工作评价贯彻“以评促改,以评促建”的原则。通过开展实习工作评价,使学校客观、全面地了解各学院实习工作的运行状态和实际水平,肯定成绩,找出差距,从而加强宏观指导和统筹管理;促进各学院实习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改进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九条 评价指标体系及量化方法

实习工作评价的指标体系及量化方法见附件。

第四十条 评价工作程序

(一)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向评价专家组汇报本单位年度实习工作情况和自评情况;

(二)专家组查阅原始材料,逐项评议;

(三)专家组向学院负责人反馈评价情况;

(四)全校性评价情况通报(下发通报等文件和召开实习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第四十一条 评价时间安排

实习工作评价每年举行一次,即每学年的第二学期的第14—15周,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第十五章  实习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评选

第四十二条 目的和意义

为加强实践教学,鼓励和表彰在实习中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集体及个人,我校每学年在实习总结的基础上,开展“实习先进单位”、“优秀实习指导教师”、“优秀实习生”的评选活动。

第四十三条 实习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一)要有健全、团结、高效的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管理人员组成合理,岗位分工明确,尽职尽责。

(二)能做好实习指导工作,保证质量。专兼职指导教师的数量和质量均达到规定要求,而且专职指导教师下实习点指导时间不少于总实习时间的90%。

(三)与实习单位关系融洽,相互尊重,共同完成实习组织、指导工作,并赢得实习单位人员的一致好评。

(四)能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锐意改革、创新,实习效果显著。实习生的实习任务和质量等均符合规定要求。

(五)实习管理制度健全,实习过程管理规范,资料齐备,实习生成绩评定合理,符合要求。

(六)实习基地建设有规划、成效显著,能充分满足专业实习的需要。

(七)实习经费的开支与管理,严格按我校的规定执行。

(八)实习期间无教学事故、安全事故和违纪现象发生。

第四十四条 优秀实习指导教师条件

(一)对实习工作有正确的思想认识,服从安排,主动积极地承担实习指导任务和参与实习全过程工作,下实习点指导实习不少于实习总天数的95%。

(二)能从培养实习生的专业能力着手,认真履行职责,且在实习指导全过程中有所创新,实习生进步显著。

(三)关心和爱护实习生,做好实习生的思想工作,及时为实习生排忧解难。

(四)团结协作,能较好地协调实习各方的关系。

(五)所指导的实习小组能按有关规定圆满完成实习任务,无违反纪律现象发生,并受到实习生和实习单位的好评。

(六)实习资料汇集齐全,积极配合学院做好本院的实习总结、实习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优秀实习生条件

(一)实习态度认真、谦虚,勤奋好学,紧密联系实际,刻苦钻研业务。

(二)能根据岗位实际和专业特点,勇于创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实习效果显著,受到实习单位的好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从实习安排,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实习单位人员。

(四)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人际关系,积极发挥协作和组织作用,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

(五)个人实习资料齐备且质量较高,按时全面完成实习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实习成绩优秀。

第四十六条 评选办法

(一)先进单位由各学院申报,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选。

(二)优秀个人由教学单位在院级总结和评选的基础上按规定名额向学校推荐。

(三)各学院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将申报和推荐的材料报送交教务处,逾期不再受理。

(四)教务处对学院的申报和推荐材料进行评估和审核后,呈送学校教学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批。

(五)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推荐名额(分设一等奖、二等奖):先进单位名额根据当年实习评价结果确定,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各学院推荐1-2名,优秀实习生按各学院实习生总人数的5%进行推荐。

第四十七条 评选要求

各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抓好实习总结和评选工作。在评选工作中要严格把关,要认真掌握标准尺度,对本单位的先进单位申报和优秀个人推荐的结果,要适时在本单位内公示,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则取消该单位或个人的评选资格。

第四十八条 奖励办法

(一)学校向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分别颁发奖状证书和适量奖金,并通报表彰。

(二)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和优秀实习生分别填写实习优秀个人登记表,归入个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各专业本专科实习,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的相关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