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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海南师范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3-11-21 06:37:33    点击率:次   来源:

 海南师范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海师办〔2014〕52号

 

    实验教学是高校教学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方面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充分认识实验教学在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的地位,形成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统筹协调的理念和氛围,规范实验教学行为,实现实验教学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立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结合我校的具体特点,特制订本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借助于实验设备和实验手段,选择适当的方法,将预定的实验对象的某些属性呈现出来,进而揭示实验对象本质的过程活动。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任务是通过对学生进行基本技能、实验原理、实验方法的训练,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获得规范的科学实验与工程技术实践的基本训练和方法,初步形成探索未知知识领域的研究思维。

第三条  实验教学在分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有教务处负责组织管理,各教学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凡在本校开展的本科学生实验教学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二、实验教学任务管理

第四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根据学校本科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其建设、调整与撤销,需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学校正式批准。

第五条  各学院和实验中心(室)应根据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提出实验室、实验课程的设置意见和建设规划。

第六条  各学院应组织教师与实验室人员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制订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择合适的实验项目,印制统一格式的实验报告纸。

第七条  各学院应督促、检查、审定各门实验课程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实验项目,并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和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组织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开出全部教学实验课。

第八条  实验中心(室)应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对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认真准备,努力做到各类基础课实验分组不超过2人。某些实验不能1人或2人完成的,各单位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原则自行提出每组实验人数,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以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九条  由学院安排本学院所属实验室承担的学院内外实验教学任务,联系落实外学院或实验中心为本学院开设的实验课。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不在同一学院或实验中心的实验任务,应由两单位进行协商安排,由承担实验任务的学院或实验中心负责将实验课列入课表。

第十条  每学期由学院组织下发实验教学任务书,任课教师根据教学任务制订教学进度表,于开学后两周内报。实验教学任务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实验教学任务需要有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中心(室)与学生所在学院协商后提交书面报告,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一条  各学院和实验中心(室)应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制订实验教学研究(含实验教学法、实验技术、实验装置的研制和改进等)的计划、实施方案,努力吸收科学技术发展和教改新成果,优化实验教学体系,更新实验内容,增开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改革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十二条  各学院和实验中心(室)要切实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功能开发等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和综合效益。努力完善实验技术条件和环境,为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提供保障。

第十三条  实验中心(室)主任应协助分管院长及有关人员拟定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选定实验项目、编选实验教材、制订实验教学进度、编排实验教学课表,落实实验室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四条  实验中心(室)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室任务、实验教学、人员情况等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和归档保存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院和实验中心(室)应定期检查实验教学质量,征求教师和学生对实验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实验教学情况,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每学年末,实验室应对照年度计划写出总结报告,并报教务处存档。

第十六条  实验中心(室)应加强科学管理,完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实验室人员和学生的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教书育人、团结协作的工作环境。

第十七条  各学院和实验中心(室)在保证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向师生开放实验室,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课外科技创新或自主实验,同时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增强实验室活力。

三、实验教学文件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指导性文件包括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工作、规范实验教学过程的基本文件。应保持相对稳定,若需要调整或变动有关内容,应由课程所属学院论证审核提出申请,报教学处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验教学计划中,应明确开设教学实验的学时。独立设置的实验课要列入课程目录。

第二十条  对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

1、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检查和考核实验教学、指导实验室建设的主要依据,凡培养计划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订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

2、实验教学大纲应阐明本课程实验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实验能力中的地位和作用。

3、实验教学大纲应明确本课程实验教学的基本方法和特点以及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4、实验教学大纲应明确实验项目、学时分配,每个实验项目内容及应达到的教学要求和具体规定。

5、实验教学大纲应确定本课程实验教学的考核方式及其评分标准等。

6、实验教学大纲应根据实验教学改革的内容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及时修订,以适应新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  对实验项目的要求

1、实验项目的选择应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及专业特点的要求,符合实验教学大纲对能力培养的要求。

2、实验项目的选择应注意加强基本实验技能训练,同时注重综合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

3、应精选实验内容,控制试验项目数量,保证实验质量。

4、试验项目的类型要多样化,又应具有典型性。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比例,合理搭配经典项目与反映现代科技水平的实验项目,贯彻因材施教。

5、设计性、综合性试验项目的确定必须经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合格方可列入实验教学大纲,并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内容进行。

6、试验项目的选择应由简到繁、由易到难、循序渐进,逐步深化。并注意前后课程的相互配合。

7、实验项目的选择应考虑实验室条件,适合学校具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验课程均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选择或编写合适的实验教材(包括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制作或选用必要的多媒体课件或音像资料等。实验教材的编写应规范,体现科学性、系统性,并力求创新和特色。教材内容应包括实验目的的要求、实验基本原理、实验方法步骤、主要设备的结构原理及使用方法、参考文献等。

四、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

1、实验教师全面负责本门实验课的教学,包括参与编写或选用实验教材,编制教学大纲,选定实验项目,安排考试、考查等。

2、实验课指导老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备课,做好实验教案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的准备工作。

3、实验指导老师在教学中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仅要熟悉课程理论前沿,也要熟悉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技术、手段的新发展、并运用于实验教学。

4、实验指导老师在教学中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引导学生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勤俭节约、热爱劳动、实事求是、勇于探索和创新、重视安全环保。对第一次上实验课的学生,指导老师应介绍实验室概况,宣传实验守则及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纪律教育。

5、实验指导老师在教学中应检查学生预习情况,讲解注意事项、仪器设备的使用等,加强对学生基本操作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教学纪律,切实抓好实验环境卫生和安全防范工作。

6、实验结束时,实验指导老师应认真检查实验数据、实验结果、达到要求后,教师在原始数据记录纸上签字。

7、实验指导老师要做好实验记录,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严格按照规定评定学生实验成绩。

8、实验指导教师应积极配合实验技术人员做好实验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实验技术人员的密切配合下,共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  对实验技术人员的要求

1、做好实验教学前的一切实验条件准备和安全保障工作,如检查、整理和调试仪器设备等实验装置,认真准备实验材料、试剂、工具等,保证供电、供水、供气线路和通风系统畅通。保证按时保质开出实验,做好实验教学的档案建立、整理、存档工作。

2、实验技术人员应参加实验教学活动,具有教师资格证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3、在学生实验室时,实验技术人员应与实验指导教师巡回指导,解答学生的疑问,做必要的技术指导,解决仪器设备、器材、实验设施出现的问题。

4、实验结束后,实验技术人员应协助指导教师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并及时修理、维护、指导、监督学生整理好实验现场,检查实验室安全和保洁卫生工作。

5、实验技术人员应与实验指导老师密切配合合作,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革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技术和实验方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6、认真填好《实验室人员岗位日志》,并定期整理和存档。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要求

1、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习,明确实验目的和要求,理解实验原理,了解实验步骤及仪器的使用方法,复习有关理论,并写出预习报告。

2、要严格遵守实验时间,实验课不得迟到和早退,未经老师批准不得中途离开。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实验室做实验时,应按正常手续请假。实验课无故缺席者按旷课论处。请假未做实验的学生,开课单位必须另行安排时间补做。

3、要注意安全、卫生和环保,保持安静的实验环境,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

4、实验过程中,学生应听从教师和实验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独立操作,如实记录实验数据,严禁冒替、抄袭和伪造实验数据、擅自调换仪器用品等行为。

5、要爱护公物,正确操作仪器设备,节约实验材料。实验过程中如发现故障或异常现象,应立即报告老师。凡因本人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或疏忽大意造成损失者,应赔偿损失,并按校纪严肃处理。

6、实验结束后,学生应将所有数据交指导教师检查并签名,按照要求认真整理实验现场,经老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7、实验结束后,学生应按要求用规定的实验报告纸认真独立完成实验报告。要求原始数据齐全、字迹工整、图标清晰、数据处理正确、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不符合要求者应退还重做。

第二十六条  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1、各学院应建立健全实验教学考核制度,严格执行。对于未做实验数量达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学生,取消其实验课程的考核资格,按规定重修。

2、单独设课的实验课考核应根据学生的考勤、预习情况、实际操作、实验原始记录、实验态度、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情况综合评定。

3、非单独设课的实验课以实验课总评成绩参照实验课学时在课程总学时中所占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其比例最低不低于20%,最高不高于50%。指导老师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以其它方式进行实验课考查,考查成绩作为实验课总评成绩的一部分,所占比例不超过50%。

五、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方案

第二十七条 评价的目的

    为了深化我校本科教学改革,进一步落实“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是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思想,加强和完善我校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标准。

第二十八条 评价的组织领导

要使对试验教学质量的评价真正达到公正客观,一般要从教学部门、同行教师、学生、学院(部)领导等不同的角度和层次开展综合评价。但因主客观条件的现在,全面铺开需要一个过程。目前暂安排三个方面的评价,即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和专家评价。以后不断总结经验,随经验,随条件成熟,逐步施行多角度、多层次的综合评价。

教师自评由教师自己完成;学生评价由分管教学副主任负责安排办公室人员、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学生无记名填写学生评教表;跨学院、跨专业的课程的学生的评教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学生填写评教表,并将评教结果填入评教统计表,复印后送达开课单位;公选课学生评教由开课单位组织学生填写评教表;专家评教表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对实验相关材料及教学过程进行不定期检查,并进行评教。

第二十九条 评价的内容

本评估体系包括教师自评、学生评教以及教学质量小组评价三部分,每一部分总分为100分,其权重分别为0.2、0.4、0.4。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总分为100分,最终评价等级与对应系数见下表:

 

评价等级

A(高于体系标准)

B(介于A、C之间)

C(达到体系标准)

D(低于体系标准)

对应系数

1.0

0.8

0.6

0.4

教师自评、学生评教和专家评教的具体内容见教务处下载专区。

第三十条 评价的范围

所有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都必须接受评价。

第三十一条 评价的时间安排

  各教学单位必须在学期结束前完成自评和学生两方面对实验教学质量的原始评分,教务处组织专家再下学期初组织专家评教,并分别填妥评教表。

  第三十二条 其它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院原有的相关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六、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目的和意义

实验教学是实践教学内容体系中的核心内容。开设综合性实验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实验动手能力、数据处理能力及查阅中文资料的能力;开设设计性实验的目的在于着重培养学生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科研能力。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百折不挠的工作作风,相互协作的团队精神,勇于开拓的创新意识。通过开展这项工作,将有利于学校培养社会所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

    第三十四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概念

1、综合性实验

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知识的实验。即学生经过一个阶段的学习后,在具有一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运用一门课程或多门课程的知识对学生实验技能和方法进行综合训练的一种复合型实验。重在体现学生自主制订实验放案,自主调整实验内容和步骤,达到锻炼学生动手动脑和创新能力的目的。综合性实验一般可以在一门课程开设完后,也可以在几门课程之后安排一次有一定规模的、时间较长的实验。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综合性实验:

①内用涉及一门课程的2个以上知识点。

②内容涉及多门课程的知识点。

③内容涉及一门课多项实验内容。

2、设计性实验

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即结合各自教学或独立于各种教学而进行的一种探索性的实验。它不但要求学生综合多门学科的知识和各种实验原理来设计实验方案,而且要求学生能充分运用自己学到的知识,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设计性实验一般是在学生常规或综合性实验训练的基础上,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之后开设。开设时可由指导老师提出问题、实验目的的要求和提供实验条件,有学生自己拟定方案、步骤、自己选定仪器设备、自己绘制图表等。更进一步的设计性实验则是在指导教师出题后,全部由学生自己组织实验,甚至可以让学生自己选题、自己设计,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以最大限度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为设计性实验:

①教师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学生自行选择仪器设备,拟定实验步骤加以实现的实验。

②教师拟定实验题目和要求,学生自行设计,在教师指导下得以实现的实验。

③根据课程或理论的特点,学生自主选题,自主设计,在教师指导下得以实现的实验。

第三十五条 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范围和比例

1、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范围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是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凡是实验课或有实验的主干课程(包括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都要逐步创造条件开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2、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 A标准为: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占有实验课总数的比例>=80%,效果好;B级标准为: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占有实验课程总数的比例达50%~60%,效果较好。综合我校本科实验教学基本条件,全校所有含实验的专业主干课程,至少应有一个实验为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其它课程的开设比例不低于80%。同时,要注重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实验质量。

3、综合、设计性实验学时

一个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项目一般设为3-6学时。

    第三十六条 组织与实施

1、组织管理

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建设工作在学校主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有教务处负责规划、组织、管理。

②各学院应重视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建设与管理,将此项工作作为实验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合理配合,充分研究、认真规划和设计综合性、设计性内容,确保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具有先进性、可行性。

③各学院要充分利用实验室现有条件,开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④各实验室及相关教研室、研究所要做好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组织实施、成果收集、效果分析、总结等工作,有关材料如实验记录、实验数据处理、学生实验报告、总结等重要文档。

⑤学校将制订相关政策,鼓励结合科研开设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

2、认定程序

①任课教师或实验教师依据实验教学大纲及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可申请某门课程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首先填写《海南师范大学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申请表》(附表4),经实验中心审核后,交学院进行汇总。

②各学院在每学期初,组织教学委员会对本学期新增设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填写《海南师范大学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认定表》(附表5),交教务处备案。

③教务处在每学期期末,组织专家对已在教务处备案并已实施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进行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有教务处汇编成册。

3、实验实施要求

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也可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总学时数不变的前提下,调整或压缩实验教学大纲中原演示性和验证性实验学时进行开设。

②实验室对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开设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对学生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报告进行认真批改,并做好材料保存。

③教务处、国资处等部门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室开设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

④各学院(部)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实施效果将作为实验室评估、申报省(校)级实验示范中心等评选的重要指标之一,作为院级教学水平评估、院级教学管理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

3、验收标准和相关材料的收集

开设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必须在至少一届学生中实施,才能进行验收。应提供和保存的相关资料有:

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任务书(包括课程名称、实验项目名称、专业名称、专业班级等)。

②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指导书。

③教学任务书(包括学生班级、实验时间、实验地点等)。

④批改过的学生实验报告。

⑤其它能反映实验实际效果的实物和资料(包括模型、装置、照片、图片、程序等)

    每学期末,由各实验中心或实验室负责对本学期开设课程涉及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进行验收,并做好材料保存。任课教师或实验教师在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实施完成后向实验中心提交上述相关原始材料和实验成绩、成绩分析、实验效果、实验总结等。

    实验中心负责组织教师、学生的问卷调查和座谈会,对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效果和效益进行总结、分析,并向任课教师或指导老师反馈。

    第三十七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指导教师职责

    1、应按照社会发展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求,科学的指导学生进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2、编制相应的实验大纲、实验指导书及对学生实验报告的要求等材料,编制过程中既要注意把实验同理论教学紧密结合,又要注意把先进性、开放性的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教学新内容,要了解本学科学术发展的前沿和动态,及时进行知识更新。要全面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作风、以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和获取知识的能力。

    3、要有良好的师德和严谨的教风,既要循循善诱,又要严格要求学生;在试验中进行启发式的指导,不能代替学生做实验。

    4、掌握有关先进大型仪器的性能、基本原理、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正确指导学生进行操作并解释和处理实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情况。

    5、遵守实验室管理规定,妥善处理“三废”,保持良好的实验秩序和清洁的实验环境,实验结束后认真检查和校验所用仪器,并检查学生的实验记录、仪器使用记录本的登记情况。

    6、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结束后写出实验总结材料,说明学生的参与情况、学时数、实验创新点及进行实验效果分析。以实验室(或实验中心)为单位,将总结材料由所在学院(部)盖章后送交校教务处。

 

 


 

七、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实施细则

为了做好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工作,明确学校、各学院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所承担责任和义务,根据教育厅《海南省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要求各学院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认真执行。

第三十八条  体制与管理

(一)管理体制

     学校下发关于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制、管理的文件。

(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

     1、学校下发关于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任命和责任制的文件。

     2、学校制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经费投入计划和人才流动、竞争上岗、定期考核的管理办法。

     3、各学院制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发展建设规划、目标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

(三)主要任务

1、学校明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工作任务,并下达工作任务书。

2、各学院根据学校的工作任务书,结合实验课程建设、实验教学 及相关研究,制订执行任务的计划和实施办法,并制订相关的培训计划。

3、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制订向校外开放、对外服务的收费标准及用于校验教学示范中心运行经费补助的办法。

4、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每学期应对工作情况、完成任务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材料。

(四)管理手段

各学院在制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方案和计划时要充分考虑现代管理手段、教学手段的建设,在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时同步进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数据库、网站及多媒体实验教学系统的建设。

第三十九条  实验教学

(一)实验课程

1、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建立配套、科学的本专业和其它专业相关学科基础教学课程体系教学大纲。

2、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具有本学科完整的自编出版或选用其他高水平基础课程实验教材。

3、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具有其他专业相关学科完整的自编出版或选用其他高水平基础课实验教材。

(二)实验教学项目

1、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具有系统的本学科基础课实验教学项目目录。

2、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具有系统的其他专业相关学科基础课实验教学项目目录。

3、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教学项目安排应按基本、提高性、研究创新型的层次,符合各学科培养目标要求。

(三)实验课时

1、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制订出本学科基础课理论和实验教学计划,且理论和实验教学课时比例合理。

2、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制订出其他专业相关学科基础课理论和实验教学计划,且理论和实验教学课时比例合理。

(四)实验教学基本要求

1、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实验教学安排要符合认知规律,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实验教学项目安排符合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的要求,培养学生科学思维能力、创新设计能力。

2、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建立本学科和其他专业相关学科基础课实验教学实施情况的档案。

3、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建立学生实验报告档案;建立学生设计(创新)性实验的实验设计方案档案。

(五)实验教学考核

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制订实验教学考试、考核办法,并建立学生实验考核、考试成绩档案(学生实验成绩应由平时实验、选做实验、实验考试三个方面组成)。

(六)实验教学研究及成果

1、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依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要,进行实验教学内容更新和实验方法研究,积极进行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项目。

2、教学示范中心要制订实验教学内容年度更新计划、建立实施情况档案。

3、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有新实验方法研究立项计划和进展情况资料;要有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验教学的目的档案资料。

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参与省级以上或自编实验教材的编写,积极进行实验教学研究。

(七)开放情况

1、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根据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制订本学科和其他专业相关学科的实验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

2、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及时进行年度实验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并有工作量计算办法,对反映实际完成工作量情况的材料要及时整理归档。

 3、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制订措施积极进行实验室开放,要有开放实施情况的记录。

第四十条  实验教材

(一)教材建设

1、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有符合本学科培养目标要求的基础课实验教材。

2、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有符合其他专业相关学科培养目标要求的基础课实验教材。

3、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使用省级以上统编或自编出版实验教材,并按照实验教学独立设课的要求,使实验教材形成体系。

4、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使用的实验教材,要在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及先进实验手段方面有突破,实现基础性与先进性的有机结合。

(二)基本要求

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教材应明确属性(类型、涉及专业)、目的与要求、软硬件条件、内容与步骤、实验报告格式、实验结果测评等内容,充分体系自身特色,并有相应学科专家对教材的评价材料。

(三)现代化实验手段

1、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建立适合实验教学的计算机网络和设备系统。

2、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建设、开发计算机辅助实验教学系统和多媒体实验教学软件(课件)。

3、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逐步开展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开设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

第四十一条  队伍建设

(一)领导班子建设

1、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正高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长期从事实验教学)1人,副主任(副高职,长期从事实验教学)1人由各学院提名,学校发文任命,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各项工作。

2、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副主任根据岗位责任制的要求,明确分工,做好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

3、学校、学院要定期对主任、副主任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材料要存档。

(二)队伍结构

1、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员有实验教师(含专、兼职)、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两部分组成,人员结构应科学、合理、与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及学科发展紧密结合。

2、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建立人员组成情况、人员结构详细资料及管理数据库。

3、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按工作要求和工作量合理配备实验技术人员。

(三)人员培训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针对人员结构及特点安排进修培训,并制订详细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四)考核

 根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作特点,制订各类人员的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并将历次考核材料整理归档。考核结果将与评先、评优、评奖和职称晋升挂钩。

第四十二条  仪器设备

(一)仪器设备配置

1、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仪器设备配置要符合海南省高等学校各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要求,大型仪器设备按照学校资源共享原则办理;

2、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建立设备固定资产管理明细总账,各实验室要建立分户明细账。

(二)常规仪器配置

1、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常规仪器配置要按照基础课实验1人(1组)1套,专业基础课实验2人(1组)1套的要求配置,每个实验项目不低于五套(大型仪器设备及系统例外)。

2、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每个实验项目都要建立仪器设备配置卡。

(三)管理

1、学校对仪器设备建设立项、论证、购置、使用、管理、维修和报废等规章制度进行重新修订。

2、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加强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物相符要到达100%。

(四)维护与运行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使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记录。

(五)仪器设备更新

 学校、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做好仪器设备更新工作,保证大部分仪器设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做好更新记录。

(六)贵重仪器使用

学校、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加强大型、贵重仪器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按教育部贵重仪器年使用效益评价办法,定期进行评价评估,并做好效益评价计分统计记录。

第四十三条  环境与设施

(一)实验用房

1、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实验用房面积、标准要符合建设要求,满足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需要,每次实验生均用房面积≥2.5M2

2、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实验用房要玩好无破损、无渗漏,门窗完好无缺损,墙壁白色或浅色涂刷。

3、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有实验用房分布明细(楼号、楼层、房间号、面积数)。

(二)室内设施

1、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实验室内部设施布局要合理,实验台、柜等要规范标准无破损,特殊需要的试验台应有放火、耐酸、碱等材料构成;

2、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实验室通风符合要求,有温、湿度实验室,应按规定控制温、湿度。

3、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实验室水、电、暖的管线布局要安全、合理,符合规定要求。

(三)室内环境

1、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实验室采光要好,室内照明度≥150LX,噪声<55分贝(机械设备<70分贝)。

2、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应具备三废(废水、废液、废渣)处理措施。

(四)安全措施

1、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求实验室防火、防爆炸、防盗、防破坏器材设备齐全,有健全的安全措施制度,明确的安全责任制。

2、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实验室、准备室、办公室分开,室内及走廊无堆放杂物。

(五)特殊技术安全

1、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实验室用高压容器存放合理,易燃与助燃气体瓶分开放置,并远离明火。

2、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使用放射性元素及同位素,应有使用许可证及上岗证,并具备有害射线超剂量检测手段。

3、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试验用病菌、动物有使用管理措施制度。

4、放射性、剧毒物品、有存放、领用、使用等管理条例及办法。

5、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有实验室特殊技术安全的证件、文件齐全,安全规定、措施、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

(六)环境卫生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清洁、整齐、相关卫生设施齐全。

第四十四条  管理规章制度

(一)物质管理

学校对相应的物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包括:1、仪器设备管理制度;2、低耐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3、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方法;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二)安全检查

1、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安全制度上墙,有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有安全责任制度及负责人的资料,有安全检查及对发生问题处理意见记录。

(三)学生实验

 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制订学生实验守则成文上墙,严格要求认真遵守,对违规情况有处理记录。

(四)档案管理

     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工作档案管理。档案包括:各类文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方案、设备购置计划、各种规章制度、人员考核记录、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作日志、设备运行维修记录、实验室管理日志、教育部要求填报的实验室基础数据表(实验室基本情况表、实验教学项目基本信息表、实验室仪器设备基本信息表、实验室人员基本情况表、实验室经费情况)等各种应建档案保留的资料。

(五)人员管理

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制订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培训、考核、晋升、奖惩办法,成文并认真执行,做好执行情况记录。

(六)基本信息收集整理

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制订信息收集、整理、汇编制度、建立管理信息数据库,并使用网络化管理。

八、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